Article 6

In force

风景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公众和专家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报请批准或者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