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攀折、钉拴林木,损坏绿地、草坪,或者擅自采摘花草、果实、竹笋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没收捕捞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从事规模养殖畜禽或者在云龙湖内从事养殖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审核设置店招、指示牌等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焚烧物品,露天烧烤,或者在景区山林内使用明火、丢弃火种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倾倒其他垃圾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八)在草坪上搭设帐篷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在划定的水域、时段外垂钓、游泳或者在云龙湖水体使用洗涤用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在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刷器具及衣物或者携犬进入云龙湖水体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对炸鱼、毒鱼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电鱼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