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二)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违反风景区规划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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