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9, 2018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18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7年12月25日新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以新余市第三水厂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与水域相邻的迎水面山脊线(分水岭)以内的陆域及一级保护区水域中的岛屿。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以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2500米的水域和与水域相邻的迎水面山脊线(分水岭)以内的陆地及二级保护区水域中的岛屿。
准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下列区域:
(一)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仙女湖水域、岛屿及沿湖岸向外延伸1000米或至山脊线的陆地;
(二)袁河入湖河口上溯至分宜县与宜春交界处的河道及河岸两侧500米或至山脊线的陆地;
(三)除袁河外的其他入湖河口上溯3000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支流、溪流及其两侧500米或至山脊线的陆地。
准保护区的具体边界由新余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仙女湖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区范围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湖体清淤、垃圾处置和生态补偿等仙女湖水体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护区范围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对受污染水体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仙女湖水功能区划编制、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农业(渔业)、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海事管理、林业、财政、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监、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仙女湖水体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仙女湖水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保护仙女湖水体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Chapter 2水体保护和污染防治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液;
(三)将剧毒废液或者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设立装卸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八)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九)围湖造地、筑土拦坝;
(十)网箱养殖、投饵养殖,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
(十一)电鱼、毒鱼、炸鱼;
(十二)爆破、采矿、采石、采砂;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游泳、垂钓、露营、野炊;
(四)葬坟,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五)经营餐饮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旅游活动。
沿仙女湖500米内已建成的餐饮项目应当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做到零排放。
鼓励在仙女湖行驶的机动船舶采用清洁能源为动力源。现有的机动船舶应当进行提升改造,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回收处理,做到零排放。
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清理河道两旁和水面的垃圾,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仙女湖湖畔、码头、湖内岛屿、景点沿途等地点应当合理配置防渗漏的垃圾箱、厕所等设施,统一收集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零排放。
保护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障和监督其正常运营。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等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污染水质。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Chapter 3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仙女湖水环境质量、水质监测数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水污染突发事件等信息。
相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按规定核查、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及时处理。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发现污染和破坏仙女湖水体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二)未依法公开仙女湖水体水质相关信息的;
(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一)违反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有第二、三、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有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的,由水行政、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从事网箱养殖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投饵养殖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水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七)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国土、安监、林业、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游泳、垂钓、露营、野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以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