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保护区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加强配套管网的建设,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营和达标排放。

保护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障和监督其正常运营。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等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污染水质。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