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液;

(三)将剧毒废液或者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设立装卸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八)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九)围湖造地、筑土拦坝;

(十)网箱养殖、投饵养殖,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

(十一)电鱼、毒鱼、炸鱼;

(十二)爆破、采矿、采石、采砂;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