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游泳、垂钓、露营、野炊;

(四)葬坟,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五)经营餐饮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