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