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1, 2018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18
- Articles
- 48 articles
(2017年12月27日玉溪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保障等工作。
Chapter 2机构与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等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相关人员,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森林防火责任,配备专职人员,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防火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制定森林防火工作计划和措施,健全完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以及保障制度;
(四)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森林防火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推广使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五)及时启动本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扑火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六)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协调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其他应当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履行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一)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二)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和责任人;
(三)制定野外火源管控措施;
(四)定期检查维护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
(五)定期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
Chapter 3森林火灾的预防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决定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政府决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禁止擅自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管理机构和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森林防火期内向社会发布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信息。
学校应当对在校师生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语标牌。
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驾驶人、乘车人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铁路、公路、电力、通信、水利、矿业、石油天然气等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12月12日为森林防火宣传日。
(一)警示宣传标志;
(二)森林防火通道、生物阻隔网络;
(三)森林防火瞭望台、检查站、物资储备库、森林消防队伍营房等;
(四)森林防火信息指挥、通讯网络、远程视频监控、护林员定位管理等系统;
(五)森林防火水池、水窖、储水罐等蓄水输水设施;
(六)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
(七)航空灭火水源地、飞机临时停机坪等;
(八)其他应当建设、配备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在森林防火区内架设电力、通讯设施和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生产、存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
在森林防火期,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者林权所有者对具备实施计划烧除条件的林地,应当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实施林内可燃物烧除。对不具备计划烧除条件的林地,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人工割除等方法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森林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四)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五)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人负责和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组织扑火人员,配备灭火工具;
(四)用火时专人看守,用火后彻底熄灭;
(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Chapter 4森林火灾的扑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或者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措施。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和预防扑救工作正常开展。非法定工作时间参加森林防火值班、带班的人员,应当安排补休。
(一)发生在州(市)、县(区)交界地区的;
(二)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的;
(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四)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五)预计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0公顷以上的;
(六)出现人员伤亡的;
(七)需要上级或者辖区外支援扑救的;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工作。
因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火灾现场及周边秩序。
森林公安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员、物资的运输。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情况分析,设置火场移动气象台,及时提供火场气象数据,适时组织人工增雨。
通信部门负责保证现场通信畅通。
电力部门负责电力保障和线路运行安全。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的保障。
Chapter 5灾后处置
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同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受灾情况进行评估。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共同的上一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