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等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相关人员,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森林防火责任,配备专职人员,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防火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