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因农事生产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人负责和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组织扑火人员,配备灭火工具;
(四)用火时专人看守,用火后彻底熄灭;
(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