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7, 2019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9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18年11月23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
Chapter 2规划用地保护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一)学校规模标准为:
1.每4000-8000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6-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
2.每7000-12000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18-30个班规模的小学;
3.每25000-35000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24-30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
4.每100000-150000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36-60个班规模的普通高级中学;
5.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
(二)学校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定额标准为:
1.幼儿园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17平方米;
2.小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21平方米;
3.初级中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4.普通高级中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5.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33平方米。
寄宿制的小学、初级中学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定额标准相应增加7.5平方米。
特殊教育学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者示范学校,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新规划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标准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独立占地的,以划拨方式供给用地。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对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土地性质、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附件。
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时,占用者应当及时归还用地,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Chapter 3现有用地保护
对存在权属争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土地利用现状。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的,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学校、幼儿园用地调整或者重建方案,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间距和环保要求。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因用地条件限制无法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标准增加学校、幼儿园用地的,应当在相邻地段予以解决。
新建、扩建非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供给土地。
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规划时,没有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
(三)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规划建设的;
(四)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五)对未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相关部门仍然办理项目后续相关手续的;
(六)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用地出租、转让的;
(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八)教育行政部门未及时办理接管中小学校、幼儿园手续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