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的,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学校、幼儿园用地调整或者重建方案,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