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规划时,没有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
(三)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规划建设的;
(四)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五)对未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相关部门仍然办理项目后续相关手续的;
(六)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用地出租、转让的;
(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八)教育行政部门未及时办理接管中小学校、幼儿园手续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