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Chapter 2 规划用地保护Article 21In force因市政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时,占用者应当及时归还用地,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