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建成区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学校规模标准为:

1.每4000-8000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6-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

2.每7000-12000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18-30个班规模的小学;

3.每25000-35000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24-30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

4.每100000-150000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36-60个班规模的普通高级中学;

5.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

(二)学校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定额标准为:

1.幼儿园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17平方米;

2.小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21平方米;

3.初级中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4.普通高级中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5.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33平方米。

寄宿制的小学、初级中学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定额标准相应增加7.5平方米。

特殊教育学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者示范学校,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