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性质。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