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将学校、幼儿园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接管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