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3, 2018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9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8年10月31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其他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公益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城市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
市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和增设经费的统筹保障。
树木、管线等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城市管理、电力、通讯等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排除妨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交通指引性标志标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交通指引性标志标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占道施工影响车辆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
在保障公交优先的前提下,中型及以上载客汽车、校车、巡游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其他车辆可以在规定时段外或者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公共汽车进入站点时,应当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单排等候进站,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乘客;驶离站点时,依次单排行驶。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等集约化的公共停车场。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小区的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停车服务。
(一)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时段性停车条件的;
(二)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三)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区域的人行道范围内,条件允许且不影响行人正常行走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在城市道路上停放车辆,应当在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不得在停车泊位以外的区域停放。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以提高停车泊位的周转率和使用效率。
非紧急情况下,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时间以及车辆的种类、使用性质、动力类型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及时设置或者调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具有两个及以上车轮的轮式道路车辆,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两轮电动车,本条例实施前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可以上道路行驶;本条例实施后,不予登记。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用统一的车体外观和标识。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两轮电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套用、挪用其他车辆号牌;
(二)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四)按照道路通行方向顺向行驶,不得逆行;
(五)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六)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车行道右侧边缘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七)车道被占用无法在规定的车道内行驶时,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及时报警等候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创新交通管理模式,提高交通管理能力;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多种媒介,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和交通拥堵指数,为社会公众提供交通引导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工作时,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证件、佩戴统一的标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改正,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套用、挪用其他车辆号牌的;
(二)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路段或者时间通行的;
(四)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的。
驾驶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