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