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驾驶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两轮电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套用、挪用其他车辆号牌;

(二)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四)按照道路通行方向顺向行驶,不得逆行;

(五)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六)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车行道右侧边缘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七)车道被占用无法在规定的车道内行驶时,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