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