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2, 2018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9
- Articles
- 51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决议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8年10月21日安庆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一)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化工、化学制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四)海关依法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专业相关人员资质认定,负责运行的油气管线的安全监管,负责港区规划红线内危险化学品码头、仓储经营、作业区以及管线的安全监管。铁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民用机场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一)排查本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事故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本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并实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四)按照规定上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参与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五)及时移送本行业、领域内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危险化学品案件线索,并形成记录备查;
(六)参加危险化学品联合执法检查。
(一)查封、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处理费用;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装备器材和防护用品的费用;
(三)奖励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费用;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购买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五)应当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其他费用。
Chapter 2规划建设
建设化工专门区域应当严格控制安全风险,合理布置内部功能分区,充分考虑运输车辆停放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配套设施。
化工专门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周边区域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实施规划控制。
(一)加油站、成品油油库;
(二)氧、氮、氩、二氧化碳工业气体分装;
(三)医用氧分装;
(四)为其他行业企业配套建设项目;
(五)港区(铁路、航空)建设项目;
(六)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鼓励企业进行改善安全条件的技术改造。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周边有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批准建设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港口等行业管理部门划定、审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在规划环节加强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二)本条例颁布实施前建设的项目或者企业未落实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未经规范设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进行安全设计核查,消除安全隐患。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安全设计核查应当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行业管理部门。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行业管理部门。
各类产业园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活动。
Chapter 3安全管理
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购买社会化服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工艺操作、危险作业、开停车以及检维修等全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并组织有效实施,加强过程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单位应当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
涉及危险化学品研制开发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安全管理体系,开展新工艺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加强研制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研制开发过程安全。
化工专门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及危险化学品研制开发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研制开发企业及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储存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经营许可证不含储存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存储危险化学品。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一致;因故迁移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依法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三)加油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五)应当配备押运安全员,并保证所运输的成品油处于押运安全员的监控之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商务、市场监督、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现场成品油加油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安监、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共享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信息监控系统,负责监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动态信息。
因运输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道路的,应当事先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指定行车路线和时间,并发给临时通行证明。
交通、环保、消防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职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进行监管: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停放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
(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三)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消防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停放的监督管理,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在学校、医院、居民区、道路平交路口等人员密集场所。
运输单位在装卸现场应当遵守所在单位(厂区、货场等场所)的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其安全方面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管道单位应当将管道巡查和管理人员名单报管道穿越区域县级人民政府管道安全保护管理部门,按月报告隐患排查情况;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报告。
非管道单位原因造成的长输管道隐患,由属地人民政府协调,督促隐患整改。
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转移处置的监管工作。
Chapter 4应急管理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设置专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者场所的;
(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从事提供现场加油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商务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供现场加油服务的企业用于现场加油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配备押运安全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提供现场加油服务的企业未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