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二)本条例颁布实施前建设的项目或者企业未落实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未经规范设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进行安全设计核查,消除安全隐患。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安全设计核查应当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行业管理部门。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行业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