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提供现场加油服务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从事提供现场加油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商务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供现场加油服务的企业用于现场加油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配备押运安全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提供现场加油服务的企业未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