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储存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