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5, 2019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9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9年5月31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爱国卫生工作具体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饮用水安全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控烟、卫生创建、健康创建等工作。
(一)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制定爱国卫生发展目标,建立爱国卫生目标责任制;
(三)将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组织各类卫生创建、健康创建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广体、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商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的相关工作。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
(五)组织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市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积极参加本单位和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爱国卫生工作。
Chapter 2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测评价。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态成瘾行为等的防治开展技术培训和知识宣传。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培训,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相关疾病的发生。
车站、商场、广场、公园、集贸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文明养犬、培训服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学校、医院、社区等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烟草危害和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鼓励控烟志愿者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Chapter 3环境卫生治理
市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住宅室内卫生清洁,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内外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一)城市街道、广场、车站等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和垃圾箱设置满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三)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卫生管理规范,环卫设施齐全,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齐备;
(四)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五)城镇集中式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活禽销售市场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七)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八)其他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公路沿线、河渠塘沟沿岸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域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农业垃圾和建筑废弃物,垃圾及时清运、处置;
(二)农户房前屋后整洁干净,无垃圾杂物和乱搭乱建;
(三)堰塘、小溪水面无漂浮垃圾,无黑臭水体;
(四)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其他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要求。
在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携犬出户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并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一)医院的病房、诊室、候诊室;
(二)幼儿园、少儿活动场所、学校教室、学生宿舍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三)车站、港口、机场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厅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船舱内;
(四)图书阅览室、展览厅、影剧院演出场所;
(五)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无烟场所建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参与无烟场所建设。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烟。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村(居)民户厕和农村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农村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公厕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关于农村户厕建设规范的要求。
村(居)民户厕应当保持清洁、无蝇蛆,蓄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定期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市民低碳出行创造条件。
Chapter 4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全社会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控制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鼓励和提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采取购买专业服务方式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市民应当完善住宅室内外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农村地区应当结合卫生乡(镇)村创建、改厕、环境改造、垃圾、污水处理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和资格。
Chapter 5监督检查
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协助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未获得各级卫生乡镇(街道)、卫生社区(村)或者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一般不得评为同级文明乡镇(街道)、文明社区(村)或者文明单位。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期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用犬绳牵引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烟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