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统筹治理城乡环境卫生,开展对旅游景点、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河道、建筑工地、校园周边、背街小巷、无物业管理的生活小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等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
市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住宅室内卫生清洁,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内外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