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制定爱国卫生发展目标,建立爱国卫生目标责任制;

(三)将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组织各类卫生创建、健康创建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