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广体、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商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