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学校、医院、酒店、饭店、单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集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管道井、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并开展经常性病媒生物灭杀。
农村地区应当结合卫生乡(镇)村创建、改厕、环境改造、垃圾、污水处理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