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潭单位等单位或者组织应当确定本单位的爱国卫生责任人,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基础设施,按照爱国卫生标准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并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