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
(五)组织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