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1, 2019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9
- Articles
- 57 articles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1日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农产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自然村与自然村的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附属设施是指为了保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排水、养护、管理、运营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保障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并加强信息共享。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实行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
Chapter 2规划建设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生态、林业、水利、旅游、绿道等规划相衔接,与国道、省道规划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涉及村道规划变更的,还应当征求沿线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利用国土空间资源,协调安排农村公路建设用地。
列入项目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作为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再单独办理立项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或者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或者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十米;
(二)乡道不少于五米;
(三)村道不少于三米。
村道的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因客观原因不能符合前两款规定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乡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村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县道的建设应当不低于三级公路的技术标准;乡道的建设应当不低于四级公路的技术标准;村道的建设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确定技术标准。
对受地形、地质、现有房屋建筑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经过技术安全论证,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
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可以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并预留适当数量的路边停车位,设置休息区、停车场、公共卫生间、旅游观景台等设施。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批,涉及农业基地、产业园区、名村名镇、旅游景点等交通标志,应当征求同级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意见。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等重要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农村公路施工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乡道、村道可以分批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可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将符合农村公路规划的施工便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概算,在项目交工验收后及时恢复路面技术状况,移交由当地政府改造完善为农村公路,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Chapter 3养护
县道的小修保养应当采用专业化养护方式;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由乡镇人民政府采用专业化养护、群众性养护等多种方式进行,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保洁、绿化等日常养护项目,可以通过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交由沿线村民实施。当地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紧急抢修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可以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实施。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村民参与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相关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根据桥梁养护规范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Chapter 4保护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的农村公路协管人员、村民委员会配备的护路员,负责协助开展农村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制止危害农村公路的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障碍,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附属设施;
(二)擅自设置加水站、加油站、停车场、洗车场、修车厂和广告牌;
(三)非法设卡、收费;
(四)擅自砍伐沿线绿化树木;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
(六)在村道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和其他危害公路安全的活动;
(七)擅自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导致影响通行安全;
(八)其他侵占、破坏、损坏村道路产,危及村道安全的行为。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村道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五项限制,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相关补偿费用应当用于村道的恢复。
确需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或者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村道的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在保障通行安全和消防、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的前提下,在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货运车辆超标准配载、装载。
承运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绕行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限高、限宽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监督检查工作。
在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投入使用三十日前,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置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的位置向社会公告,并在醒目处设置超限技术监控告知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
Chapter 5运营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城乡客运线网布局,创新农村客运经营组织模式,鼓励客运经营者采取灵活方式运营,提供多样化的农村客运服务。
鼓励建设集农村客运、物流、电商、旅游、餐饮购物、养护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站。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商务、供销、邮政等部门编制县域农村物流三级网络节点体系发展规划。
鼓励商贸、邮政、快递、供销、运输等企业加大在农村地区的设施网络布局,建设面向农村地区的共同配送中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参与的农村公路客运安全监管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安全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Chapter 6资金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四)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安排或者筹集的资金。
鼓励单位、个人采取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
有上级补助资金来源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前,当地政府可以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归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绩效评价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设置障碍,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设置加水站、加油站、停车场、洗车场、修车厂和广告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非法设卡、收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拆除非法设置的关卡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擅自砍伐沿线绿化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在村道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和其他危害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