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发展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涉及村道规划变更的,还应当征求沿线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