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把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体制,建立激励考核机制,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持续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保障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