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补助,并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及原中央苏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支持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

有上级补助资金来源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前,当地政府可以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归垫。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