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来源包括下列形式: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四)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安排或者筹集的资金。

鼓励单位、个人采取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