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7, 2018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8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Chapter 2规划建设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布局、布点、服务半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关于专项规划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足额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每名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居住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
内宿制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财政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
建设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应当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明确。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就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产权移交义务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和产权移交的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图、建设时序、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内容。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Chapter 3保护管理
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和清理。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气)站、高压输电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或者构筑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摆设商贩摊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车站、码头等嘈杂场所;
(五)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六)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四)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照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七)未及时办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产权移交接收手续的;
(八)擅自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挪作他用的;
(九)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出借、转让、抵押的;
(十)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终身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建设、经营行为。
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