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规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相应的更新改造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