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止建设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气)站、高压输电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