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关于专项规划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