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或者构筑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摆设商贩摊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车站、码头等嘈杂场所;
(五)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六)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