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建设、经营行为。
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