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Chapter 2 规划建设Article 17In force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