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18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8
- Articles
- 57 articles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
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教育,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督导工作。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相关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履行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Chapter 2职业教育体系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筹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省人民政府统筹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
职业培训主要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技工学校按隶属关系由省、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立现代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构建农村职业教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受教育者通过继续教育或者培训等方式,积满中等职业教育要求的相应学分,经认定可以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相应技能等级证书。
受教育者通过继续教育或者培训等方式,积满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要求的相应学分,经认定可以获得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相应技能等级证书。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公共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
Chapter 3职业教育实施
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可以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职业学校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实训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和培训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职业学校分别负责编制本区域和本学校教师培训规划。
鼓励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管理型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统一招生平台,对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统一招生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采取注册入学制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者高中毕业学生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以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或者培训。
高等职业学校主要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考察相结合的考试入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可以通过职业教育类别考试方式或者普通高考方式进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本科高等学校学习。
完成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可以通过职业教育类别考试方式进入本科学历教育。完成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可以通过考试进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教育,开发、编写、引进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等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课程和教材。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可以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保障、场地建设、专利保护、资金支持、奖励措施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组织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对职业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编制年度质量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可以实行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修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学校可以制定学分认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学生的科技发明创造、竞赛活动成绩,以及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者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论文、设计、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可以折算为课程学分。
职业学校应当制定课程免修、学分替代等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职业学校的学生,按照专业教学标准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经具有资质的职业资格考核机构、职业培训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职业教育。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托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与国际知名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开展中资企业境外员工的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培训工作。
Chapter 4校企合作
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在人才培养、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为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提供资助。
支持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学校依法牵头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
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校企合作成效显著,被认定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的企业,可以依法享受有关优惠。
职业学校与企业开展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合作,应当促进专业课程内容对接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建设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兼备的教师队伍。
职业学校与企业开展实习实训合作,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并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
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其他实习,实习单位可以给予实习学生适当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取、截留学生实习报酬、补贴。
实习单位接受实习学生的人数及安排学生从事实习工作的岗位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5保障措施
国家重点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生均拨款基准定额可以参照高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基准定额标准设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给予支持。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民办职业学校办学成本、收费并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情况,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对属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农村转移劳动力、余刑在二十四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被强制戒毒人员等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制度,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支付办法。
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建设,加强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和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科研体系和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促进职业教育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步骤、权利责任、分配方案、组织保障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