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与政府联合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根据国家规定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有关划拨用地规定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给予支持。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民办职业学校办学成本、收费并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情况,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