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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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171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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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6年12月3日51 条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 地方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7月31日51 条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56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修改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5年4月24日154 条
-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8年12月19日53 条
-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4月26日54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修改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2月29日154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修改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4月29日154 条
- 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7月24日48 条
- 第二十一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或者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不愿恢复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和相应赔偿。
- 第二十八条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于七日前将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企业工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修改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4年8月31日114 条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5月31日63 条
- 第六十条(六)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或者解除、终止与残疾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3月29日63 条
- 第六十条(六)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或者解除、终止与残疾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
- 地方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3月25日24 条
- 第十一条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 地方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9月27日24 条
- 第十一条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 地方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9月25日42 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修改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09年10月13日52 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修改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20年11月29日5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