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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171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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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11月29日58 条
    • 第二十三条(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2月2日52 条
    •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终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第四十八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依法履行职责的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协商代表的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逾期不补发的依法加付赔偿金;协商代表本人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企业应当给予本人上一年度年收入二倍的…
  •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43 条
    •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所在单位不得变更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4年3月27日43 条
    • 第十条(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 地方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9月29日46 条
    • 第二十五条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给予书面答复。
  • 地方法规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3年5月30日46 条
    • 第二十二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第四十三条企业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补发和补偿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不能恢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02年5月12日71 条
    • 第六十八条(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5年12月29日15 条
    •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注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告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 地方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5年4月6日47 条
    • 第四十条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
  • 地方法规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5 条
    •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将其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2年7月30日49 条
    • 第十五条工会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拟订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工会对违法招用职工和不签、拒签劳动合同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 第四十五条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职工代表、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按照正常工作的标准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并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 第十一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9月29日49 条
    • 第十五条工会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拟订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工会对违法招用职工和不签、拒签劳动合同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 第四十五条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职工代表、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按照正常工作的标准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并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 第十一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 地方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3年11月29日48 条
    • 第二十三条协商代表履职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 第四十三条(八)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调整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变更、解除其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
  • 地方法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1月28日58 条
    •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12月6日41 条
    • 第十四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月8日73 条
    •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4月19日74 条
    • 第十六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11月29日35 条
    • 第二十一条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9月29日35 条
    • 第二十一条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6年9月29日19 条
    • 第十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