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12月29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
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二)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
失业保险费征收费率浮动的具体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与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机构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一)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二)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市社保机构应当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失业保险金,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支付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市社保机构。
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按违规参保人数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的罚款。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对违规参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负连带责任。
市社保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